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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财经大学来访须知

作者:尹梦雨 访问量:发布时间:2019-10-12


一、信访人可以就哪些组织和个人的哪些行为提出信访事项?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?

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江苏省《信访条例》、教育部《教育信访工作规定》和《南京财经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》,信访人可以就我校各单位和个人提出如下信访事项:

(一)对学校颁布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;

(二)对各院系、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。

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江苏省《信访条例》、教育部《教育信访工作规定》和《南京财经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》,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:

(一)依法应当或者正在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;

(二)信访事项的最终处理意见作出后,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原单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;

(三)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。

二、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?

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江苏省《信访条例》、教育部《教育信访工作规定》和《南京财经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在我校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。

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请求的,一般应采取书信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;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,应推选代表人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、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三、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?

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江苏省《信访条例》教育部《教育信访工作规定》和《南京财经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信访人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法律、法规和信访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在学校教学、办公等公共场所周围非法聚集、滞留,围堵、冲击学校重要活动场所,损害学校、老师、学生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,影响学校正常秩序;

(二)聚众闹事,策划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扰乱学校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;

(三)拦截车辆,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;

(四)纠缠信访接待人员,妨碍其人身自由,干扰其正常生活,或者对其侮辱、谩骂、威胁、殴打;

(五)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、财产安全的物品,投寄、投放不明物质,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、自残、传染疾病等相要挟;

(六)在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;

(七)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;

(八)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利诱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;

(九)其他违法行为。

对违反以上规定的,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、批评或者教育。经劝阻、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、训诫或者制止;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、行政法规,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、给子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学校信访办公室

2017年11月15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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